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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补充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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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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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或是双方应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双方都必须达成一致,即合同买卖当事人真实意志的体现,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其中的某一条款或内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就无法签订。
   
        根据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使用政府行业管理机关推荐的示范文本。在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附件四,是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房屋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之用。该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也明确规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在市场实践中开发商不同意与购房者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是不对的。 合同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细节,约定得越具体越好,这有利于双方严格履行契约,且一旦出现纠纷,也容易处理。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中,经常遇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这给律师代理、法院判案带来麻烦,也很可能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再有,开发商不同意签订补充条款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作为购房者应该仔细分析。有的是因为商品房卖得很火,皇帝女儿不愁嫁,从而漠视购房者的权利;有的是资金困难,实力不足,若合同严谨对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利;更有甚者,因为开发、销售商品房没有合法手续,开发商不使用示范文本,而另行制作格式合同,剥夺购房者依法应具有合法权益,购房者对此应引起高度的注意。
   
        购房者对双方有争议的条款,应具体分析,该坚持的必须坚持,该让步的不能固执己见。哪些条款是关键的?哪些条款无所谓? 举一个例子,有些楼书对绿化、外部公共设施、环境描述得很好,但合同对此却无一涉及。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人可能对补充条款的内容就有不同的要求:在意绿化、外部环境的,就要在补充条款中对此作出具体约定,甚至可以规定,达不到一定标准的,允许退房;在意公共设施的,也是一样。相反,在意绿化、外部环境而对公共设施无所谓的,就不一定非要把有关公共设施的条款写进补充条款。   武汉房地产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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