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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交房却延缓产权过户 法院判卖房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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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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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7月23日 英山论坛

  全额付清了房款,入住二手房的王先生直到19个月之后才拿到房地产权证,对此忿忿不平的他,以售房者杨某未能在90天内办妥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法院,追究杨某超期的违约责任。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杨某向王先生支付违约赔偿金2.5万元。

  2002年12月21日,王先生与杨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杨某名下位于西康路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68万余元。双方约定,视钱款、房屋交割时为合同履行完毕,若有违约,则按每天万分之五赔偿对方。之后,王先生持合同向银行申请了转按揭贷款38万元。同月30日,双方一同去银行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次年1月17日,房地产交易中心却通知王先生,所购房屋被上海某法院查封,不予办理权利过户手续。

  王先生未曾料到,自己虽已入住,办证却是这样的麻烦,当初欢欢喜喜买房,到头来却为产证弄得疲惫不堪。在王先生的努力下,直至2004年10月19日,其才获得房屋权利过户。2004年12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延缓1年多才过户的违约金17.34万元。法庭上,王先生诉说,杨某因涉及其他案件,所购房屋被他人申请了诉讼保全,造成自己入住房屋却迟迟不能办交易过户。解除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合同中的权利不能转移约定,应理解为权利根本无法转移。涉及此案该房屋仅仅被作了诉讼保全,房屋权利转移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只要保全一旦解除,房屋权利转移是仍然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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