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商品房买卖中应注意的九个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5 10:40
人浏览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本市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银行监管。监管银行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购房人可在签订合同之前主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预售款的监管协议。【商品房预订款的处理】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预售商品房的交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购房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