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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移交维修资金者 每月罚5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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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据市维修金中心透露,之所以维修资金违法行为屡屡得不到有效惩处,其主因是少数企业有恃无恐。为加强对行业的约束力,市主管部门表示,将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不法企业,将依据《条例》规定,每月处以5万元罚款。

  仍有企业拒不配合

  灰色利益作祟

  “原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日常维修资金,统一交存至银行专户,客观上触动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仍有不少企业拒不配合”,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因为部分小区还存在账目不清、资金使用不公开透明等问题,所以部分企业甚至是一级物业服务企业,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不交存日常维修金。去年该中心约谈了19家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他们立即启动“两金合一”工作,仍有少数企业在一再催促之下依然拒不移交,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还有些企业在签订三方托收协议后,不按时将收到的日常金存至银行账号,造成银行扣款失败,也影响了后续备用金的申请拨付。

  该负责人还介绍称,有少数小区业委会反对,也导致物管处推进“两金合一”受阻。事实上,这些业委会之所以敢非法阻挠企业正常交存日常维修金,除了法律法规知识欠缺以外,还涉及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灰色利益。

  “两金合一”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日常维修资金,要经过严格的业主表决和监督程序,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企业侵占、挪用维修资金,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获业主大会授权

  物业企业就能用维修金

  对于有少数企业和业委会担心“两金合一”后,维修资金的使用会变得困难,该中心负责人表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小额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备用金的数额不超过物业项目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30%。”

  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就可在业委会的监督审核下申请和使用日常维修资金,免除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繁冗程序。相反,如果未实现“两金合一”,管理处要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备用金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大大提升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过,目前全市有相当数量的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无法申请使用备用金。对此,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市住建局已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起草了文件报市法制办审核。该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如何申请建立和使用备用金的问题。[page]

  业主房屋转让

  或因日常维修资金欠缴受限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业主欠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催交主体、补交金额等问题,即“业主未按照本规定交纳日常收取和续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催交。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业主欠缴日常维修资金,会引起房屋转让和抵押受限的法律后果。《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情况。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拒不移交维修资金者

  每月罚5万

  维修资金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是少数企业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为此,市主管部门表示,除了继续强化行业自律外,还将对不法企业进行严格的现金罚款,最高每月罚5万元。

  据介绍,市主管部门首先将强化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继续实施约谈机制。对拒不配合“两金合一”的企业进行面对面约谈,限期内必须完成“两金合一”,同时善用资质核定制度和诚信制度约束企业。在对企业资质审核和出具经营诚信证明的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两金合一”的企业,不予通过资质核定,不予出具出省经营诚信证明。

  同时,还采取将抽查制度排查违规企业,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法企业,还将依据《条例》规定,每月处以5万元罚款。市维修金中心将根据本次会议制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各区主管部门,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两金合一”的由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其前身是根据我市人大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分别用于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其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标准(多层0.15元/月·平方米,高层0.25元/月·平方米)交由物业服务企业设专账专户代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由区主管部门设专账代管。[page]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本体维修基金”合并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两金合一”。2010年9月10日市政府颁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定期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情况报送市、区管理机构。简言之,“两金合一”工作的核心,就是把原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日常维修资金移交到市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监管。

  “两金合一”工作的必要性

  据市维修金中心介绍,由“两金”(本体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变“一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旨在更有效地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结算进行全程监管,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维修资金的所有人是广大业主,把维修资金交到政府专门的管理部门管理,其安全性和规范性就有充分的保障,也有利于形成资金规模效应,以保证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两金合一”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企业侵占、挪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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