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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八条岛内非普通商品房不限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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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闽八条”厦门实施细则出台并在今日起正式实施。《意见》岛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放宽,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闽八条”厦门实施细则出台,于今日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岛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岛内湖里、思明两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限购。同时放宽了普通商品住房的界定标准。相关人士分析,这将有利于刺激岛外房产交易和岛内豪宅销售。

  8月8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闽八条”(《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记者获悉,“闽八条”厦门实施细则———《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在昨日的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其中规定,岛外四区将全面放开住房限购;岛内思明、湖里非普通商品住房不执行限购。

  据悉,该文件将于8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岛外全面放开限购,岛内非普通商品住房不限购,降低外地购房者厦门购房门槛。

  放松限购

  变化1

  《意见》中提到,岛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岛内湖里、思明两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限购。

  《意见》对在思明、湖里两区购房的本市户籍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套数有明确规定。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已经拥有了1套住房的,在湖里区、思明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

  “闽八条”中关于“购房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购房者住房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本市拥有一手商品住房套数”的表述曾引发购房者广泛关注。记者发现,在缴纳社保、医保的年限与购房者套数的认定两方面,《意见》基本和“闽八条”保持一致。

  规定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属普通住房,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放宽

  变化2

  《意见》规定,对普通住房的标准也将进行调整。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属于普通商品住房,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厦门市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崎表示,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契税方面。按规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不高于1.5%,而豪宅的契税则达到3%。现在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建筑面积都划归为普通商品房,将进一步刺激刚需购房者购房。

  开发商变更商品房预售价格,房产部门对其变动幅度和价格不限制,不需在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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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制商品房预售价格

  变化3

  过去,如果开发商想要变更商品房预售价格,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国土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才可以变动,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意见》规定,开发商变更商品房预售价格,房产部门对其变动幅度和价格不限制,不需在物价部门备案,只需由开发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做好公示即可。而开发商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方面的调整,只要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城市年轮(中国)机构副总裁詹宏艳认为,放开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的审批,将更有利于把房地产市场推向市场化的轨道,激发房地产市场的活力。“开发商灵活度变大后,会更加理性地对商品房进行定价,既满足购房者的消费需求,又激发开发商的热情。”

  变化4

  免征营业税认定时间改变

  过去按产权证上的时间或完税证明标注的时间来认定,现在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认定

  《意见》的另一亮点就是关于推动二手房市场发展的规定。其中提到,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的(含5年)普通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来认定。

  相关人士指出,过去是按照产权证上的时间或完税证明上标注的时间来认定个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转让时是否超过5年(含5年),现在改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来认定,将扩大免征营业税的范围,让更多购买二手房的人受惠。

  (原标题:厦门楼市新政实施岛内非普通商品住房不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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