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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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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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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由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
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 、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住宅建设管理部
门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住宅建
设管理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新建住宅未按规定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又未按规定配建
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不按住宅竣工配套计划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
责令限期补建并停止交付使用。逾期未补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可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
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 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逾期未补
建或者在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并可按照擅自
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3 万元。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
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对其他住宅建设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除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如造成
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
有权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以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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