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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术语之“经济适用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2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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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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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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