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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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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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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提供的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的大规模建设始于1998年。英国、德国、土耳其、日本、韩国、阿拉伯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建筑公司积极参与该城市的建设。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哈萨克斯坦1995年4月24日№2235《税收及预算其他应付款项法》、2001年7月5日№223和2002年3月21日№312-П修正补充法规定,《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提供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在《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根据项目的设计预算完全用于基础设施、行政办公楼、住宅楼的建设和使用的商品(劳动、服务)免收增值税。依据2001年6月12日№209-1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税收及预算其他应付款项法》208-1页第2、3条款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

1.法人、自然人纳税人,他们从事企业经营,不再另设法人;

2.在阿斯塔纳税务委员会登记注册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的非哈国常驻居民。

纳税人有权依据向阿斯塔纳税务委员会递交的纳税人不接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申请而不使用这项优惠政策。

位于《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正在进行项目建设的地段或基础设施、行政办公楼、住宅楼已建好的地段免于征税。

在《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建成的大厦、建筑物的余值不征收财产税,这些大厦、建筑物是法人的,法人从事企业经营,不再另设法人。

销售到《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的商品的纳税规定

根据项目的设计预算完全用于基础设施、行政办公楼、住宅楼的建设和使用的商品、设备销售到《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按零税率征收增值税。完全用于建设的商品是指直接用于大厦、建筑物、设施建设的商品。完全用于建设的商品不包括电、汽油、柴油和水。

增值税征收采用零税率的依据

1.与在《阿斯塔纳-新城》经济特区登记注册的纳税人签署的供货合同,纳税人在经济特区建设基础设施、行政办公楼、住宅楼。

2.海关货运报关单的复印件,报关单由海关自由区负责按海关程序发运货物的机关办理。

3.货运随单,证明货物发给在阿斯塔纳税务委员会注册为纳税人的人:法人、自然人,他们从事企业经营,不再另设法人;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的非哈国常驻居民。

4.证明货物签收的文件复印件,货物由在阿斯塔纳税务委员会注册为纳税人的人签收,纳税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他们从事企业经营,不再另设法人;也可以是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的非哈国常驻居民。

按照纳税人的请求返还按零税率销售的商品增值税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条件是这些商品完全用于经济特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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