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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xx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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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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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6-11-1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xx)定民一字第xx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xx与夏xx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bb和李xx所共有。李bb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xx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xx,典价1500元。李xx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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