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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的税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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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是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即转让方、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土地转让的税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外资企业是需要按照《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6号)办理。如果不是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不会因为贵公司是外资企业而不同。

  四、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page]

  五、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修改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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