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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4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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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很多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对于农村的居民来讲,如果要申请宅基地的话,要先咨询一下村委会,得到批准和申请之后才能够使用宅基地,那么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收回农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三、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大家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要多了解一些正确使用宅基地的方法,如果要申请宅基地,建议要注意申请的具体流程,现实生活中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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