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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超过批准的如何办理土地登记事宜我市规定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两人户的120平方米、3人或3人以上户的150平方米,曾村民(5人户)在2014年初经批准宅基地使用面积90平方米,2014年底曾村民已将楼房建成。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测,曾村民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110.5平方米,为此,有关国土部门以曾村民不按审批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为由,退办曾村民使用宅基地登记确权事宜。

本人认为,有关国土部门退办不应该,理由是:根据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六条规定和国土资源(2011)178号规定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当为曾村民办理经审批的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的登记确权事宜,超过部分面积20.5㎡,不确权,但在登记簿册等地籍档案内以及产权证内要注明:根据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六条规定,超过部分面积20.5㎡,不确权,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诚请您的高见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超过批准的如何办理土地登记事宜我市规定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两人户的120平方米、有关国土部门以曾村民不按审批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为由,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房产纠纷 2019-05-28 1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建房必须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经过合法手续的才可以办房产证。乡镇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知你的是哪种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
    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
  •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关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
    因此,在拆迁中要坚持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补偿标准过高的,可采用推选其他较合理补偿价格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过低的,可通过奖励等办法来调节补充其不足部分。
    在安置方式上,为满足不同类型拆迁户的要求,一般应尽量采用多种安置方案,供拆迁对象自由选择,同时拆迁人认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倾斜。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必须考虑困难户的特殊情况。
    如对经济特困户,可通过公房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人口多原用地面积少的困难户,采有保底的办法,允许他们补交土地使用费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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