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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麻烦多竟引发三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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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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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卖房者需赔偿买房者买房损失9万余元,而买房者除了退房外还要再补交2万余元的房租。

  2003年6月26日,郑州市民代女士购买了靳先生位于郑州市三官庙南街的一套小产权房。双方约定总房款10.5万元,代女士先付5万元,等房屋过户后再付余款。合同签订当天代女士就交了5万元,然后花4.8万元装修了房子。随后,靳先生到房管局过户时获悉,他卖的房子是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他只享有80%的产权,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不能过户。

后因协商无果,2006年年底,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2008年1月7日,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代女士返还房屋。

“他承诺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才下决心买房,现在房子买不成了,房价上涨了。”2008年2月,代女士也起诉到法院,要求靳先生返还5万元购房款,赔偿装修费4.78万元,以及由于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19.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靳先生提出反诉,要求代女士拆除“破损不堪”的装饰物,恢复房子原貌;支付2003年6月至今的房租。

经司法部门鉴定,2008年2月,代女士所买的小产权房市场价28.73万元。其中,靳先生享有其中80%的产权,价值为22.98万元。合同解除后,代女士如购买与该房屋条件相当的房产,需要支付差额12.48万元。因靳先生只拥有房子的80%产权,因此只需要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984万元。

2008年9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认为,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房屋合同解除,靳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靳先生返还5万元房款,赔偿损失9万余元;而在相同地段租房子,代女士需要支付租金2.67万元;因靳先生只有80%的产权,代女士也只需要支付80%的房租,即2.136万元。

靳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遂上诉至郑州市中院。2月11日,郑州市中院下发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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