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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车业主将不再为有车业主分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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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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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8)545号

第2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未竣工的预测面积数据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每个购房人并自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开始至初始登记前在售楼处和已竣工楼栋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未竣工的分摊部位、使用未竣工分摊部位或楼栋的预测面积数据、全部房屋实测后面积差异的房价款结算办法、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应申请面积变更登记、公示起始日期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内容及张贴公示的现场照片分别交房屋测绘成果备案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备案、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第3条 办理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确认公示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购房人出具认可公示内容的书面文件。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记载或档案中注明登记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应注记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并应申请变更登记。

第6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沿用原分摊方案。


无车业主将不再为有车业主分摊面积

对于此次建委公布的《通知》是否会造成车库等业主公用房屋归属不明的情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规定,每件物品只能有一个人对其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建筑物的所有权是个例外。

因为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使业主不能对整座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而只能对其中的一套房屋享有专有权。对于享有专有权的房屋,业主可以直接占用、使用。

《物权法》明确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如果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向非业主出售;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由非业主使用等,便可在相当程度上杜绝开发商垄断车位资源牟取暴利的事件屡屡上演。

与房屋享有专有权不同的是,《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于建筑区划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建委的规定与《物权法》是不存在冲突的。”刘世杰说,此次市建委公布的《通知》实际上是将车库的所有权也作为建筑物进行了所有权区分,也就是说,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小区内的无车业主将不再为有车业主分摊面积,而有车业主则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车库里车位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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