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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物业需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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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结束后,山东济南的武先生一家出游回来,发现家里已经被翻得乱七八糟,自己办公用的笔记本电脑和一些首饰被盗。见此情况,武先生立刻拨打“110”报警。警方经现场勘察后发现,窃贼是用硬物撬弯武先生家窗口防盗门栅栏,从窗口爬进去行窃的。

  此后不久,武先生以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的保安巡逻工作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为由,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家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5620元。

  对于此案,本人认为,小区业主家被盗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窃贼从武先生家窗户爬进去的情景被小区的监控摄像头拍下,值班的保安人员并未发现,而且在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巡逻签到表中,还有当时保安在安全无事故栏中签字。这种有证据证明的失职行为,足以说明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业主家被盗都能有幸被摄像头拍下,所以广大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该再三斟酌,“物业合同”中除了需要约定一般管理服务事项外,还应特别明确注明:一旦出现业主家中被盗事件,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业主就可以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同时,物业公司是社区的服务单位,在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应该恪尽职守。如果住宅小区内时常发生被盗事件,最终会导致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被广大业主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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