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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成交时中介能否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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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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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往往有这样的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买方或卖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即时付给中介公司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某房屋中介公司之损失。”中介合同签订后,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正式合同未签订前发生纠纷,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的,中介公司则要求买方或卖方向其支付双倍佣金。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只有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才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否则中介公司只能要求买卖双方承担必要的费用。这里的“合同成立”是指正式的用于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在中介未促成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成立即房屋买卖成交的情况下,虽然不是以佣金的形式约定买卖双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是却以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违约方需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于佣金的违约金,其实质内容是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该条款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双倍佣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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