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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悬挂《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指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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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指引》。为贯彻《办法》规定,规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的公示行为,协会统一制作了《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指引》。

  自即日起至6月20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至协会秘书处免费领取总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的《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指引》(需携带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与备案证书同时领取,可免以上资料)。

  《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指引》的公示将作为今后市场检查的重点,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至协会领取并安排下辖分支机构尽快悬挂公示。对未悬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将根据《办法》和《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协会地址:福田区景田东路36号润丰园1楼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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