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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迎来提取高峰期 提取住房公积金你了解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6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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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了7月1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迎来了每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高峰期,尽管我市自去年起推出了一年可以两次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但是据了解,由于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特性以及人们已经形成的提取习惯,每年的7月1日之后仍旧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高峰期。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据介绍,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另外,根据我市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九种重病或大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2006年3月14后起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到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此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提取数额不超过其当年贷款还款总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每个人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不同的提取材料。


  首先,对于那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根据本人提取和直系亲属提取两种不同的情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不同的材料。


  其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根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分为新房和二手房以及已购公房和拆迁安置房四种情况,各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


  对于那些购买的未办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的人,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则可以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而对于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则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其二,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另外,对于那些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人来说,需要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除了因购买房屋原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还有其他情况也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对于因九种大病或重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必须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各种诊断报告),更换病历时需重新加盖上述印章;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据了解,目前,我市采取的是单位集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做法,职工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对于那些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需要向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申请支取公积金的材料。单位具体经办人会带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已经填好的一式二联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以及提供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相关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柜台审核。


  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提取资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支取申请审核表、支取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存折。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单位完全可以避开7月份的支取高峰,选择其他月份办理,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排队等待的烦恼。


记者 鞠培霞
摘自《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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