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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不平等的游戏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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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0月中旬,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贾强先生收到了来自欧洲委员会贸易总理事会(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European Commission)关于反倾销再调查的信函。函中称,委员会决定对中国进口的一体化电子紧密型荧光灯(CFL-I,俗称节能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进行再调查。随函寄来了已发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上的再调查通知、欧洲建立合法照明竞争联合会(Establishing Legal Lighting Competition Federation,简称:E2LC)代表OSRAM公司提起反倾销复审的申请书和欧洲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被调查者在2002年11月19日前交回问卷,否则将按《欧洲联盟反倾销基本规则》有关不合作的规定处理。本所以国际贸易等涉外业务见长的陈川律师对这一事件发表了如下的看法。

  不平等的游戏规则

  问:请问您对这一次欧盟提起的反倾销再调查的情况了解吗?

  答:由于业务上的关系,这几年我一直关注有关反倾销的情况,尤其是欧、美反倾销对厦门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年多前,正是由于OSRAM公司提起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并最终由欧盟裁定对中国绝大部分厂商生产的节能灯征收从66.1%到8.4%不等的固定反倾销税。在厦门,除利胜电子最终未被裁定倾销外,东林、通士达都受到了影响。在已征收反倾销税即将届满一年之际,OSRAM等公司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要求欧洲委员会进行复审,再次调查中国产品的倾销情况,并要求针对中国产品“对反倾销税的吸收”(Absorption of Anti-Dumping Duties)采取措施。

  问:请问欧盟这一次提起反倾销再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欧洲委员会这一次是应E2LC代表OSRAM公司提起的期中复审的申请提起的反倾销再调查。根据《欧洲联盟反倾销基本规则》(欧洲联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抵制来自非欧盟成员国进口倾销第384/96号法令,下简称《基本规则》)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时,根据委员会的协议或者应一个成员国的请求,或者从实施固定反倾销措施以来为期至少一年的一个合理期已经过去,应任何出口商或者欧盟生产商的请求,并有充分证据说明有必要进行期中复审,也可以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就是说,裁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一年之后,出口商或欧盟生产商都有可能提起期中复审。据我所知,这一次并未有中国出口企业提起期中复审,而是原来提起反倾销调查的OSRAM公司认为反倾销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提起反倾销期中复审。

  问:作为中国的律师,您对上述欧盟的《基本规则》是怎么看的?

  答:我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基本规则》对于中国的企业是一个不平等的游戏规则。《基本规则》将所有非欧盟成员国划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取了不同的作法。对于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欧盟采取的是“一国一税”,即只要裁定来自某个国家的某个厂商的产品“倾销”,就可以对所有来自该国家的同样商品都征收同样的反倾销税。更重要的是,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取了特殊的作法,通常是选择一个第三国作为“类比国”,以该国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中国在1998年4月以前一直被欧盟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1998年4月以后作了一些改变,允许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提出要求,并以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可按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确定正常价值。这实际上是先将中国假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将证明市场经济地位的举证责任抛给中国企业。为此,中国的出口企业在欧盟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将会面临比那些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大得多的困难。他们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获得认可后,才可能按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去证明自己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只能去争取让欧盟委员会采纳一个对自己有利一些的第三国作为“类比国”。因此,我们认为欧盟的反倾销规则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是不平等的游戏规则。

  中国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

  问:请问您对OSRAM公司提起的反倾销复审是怎么看的?

  答:以前我们常说“狼来了”,可有些人会认为,“我惹不起,总躲得起吧。”。实际上是躲不起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已经在全球市场上展开。以节能灯为例,国外的企业不仅已进入中国市场上与中国的产品展开激烈的较量,在国际市场上,也履履拿起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各种法律武器,对中国的产品施予重拳。中国的节能灯产品被欧盟实施反倾销税后,许多中国企业已经退出了欧盟市场。可是事情并未结束,随着反倾销再调查的提起,许多中国企业再次面临这样的抉择:应诉,还是不应诉?

  问:那么,您对这些面临反倾销再调查的企业有什么建议吗?

  答:中国的许多出口企业还很弱小,在国际舞台上,他们还将面临很多挫折、付出许多代价,才可能逐渐发展壮大。由于规则的不平等,再加上文化差异、地理因素等,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去进行反倾销应诉有很多实际的困难,强求他们为了争一口气而不计代价地去应诉是不现实的。作为律师,我非常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的应诉,但我也尊重很多企业根据自身状况从商业决策角度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在这一过程中,我也衷心地希望我们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能作更多的工作,对弱小的企业提供扶持。

  中国律师,渴望参与

  问:您认为国内律师在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中可以作些什么样的工作呢?

  答:同欧盟律师在中国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一样,中国律师在欧盟是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的,但这不等于说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中只能袖手旁观。反倾销应诉的很多工作都是在国内完成的。比如说,应诉前期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是完成欧盟的反倾销调查问卷。这是一个工作量非常大的工作,而且必须由律师和企业的各有关人员协作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欧盟律师的意见当然不可替代,但如果直接请欧盟律师前来,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不一定好。而如果有一个懂英语、熟悉国际贸易并对欧盟的反倾销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的中国律师在欧盟律师和中国企业之间作一个沟通,并直接参与问卷的回答工作,就可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某些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看,由于文化差异导致中国企业与欧盟官员沟通困难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些企业认为在欧盟请一个华人律师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其实未必。一个华人在欧盟成为执业律师起码要3-5年的时间,成为名律师需要的时间更长,而在这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变化是很大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地域因素,欧盟的律师不可能花很多时间与中国的企业在一起,因此其与中国企业的沟通总是有限的。实际上,国内律师参与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可以是全方位的,包括对企业进行反倾销相关法律知识的一般性介绍和培训,以协助企业从日常经营作起,减少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包括帮助企业与欧洲委员会的相关部门以及欧盟的反倾销律师建立固定联系,以提早知道有关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还包括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协助企业选择适合的欧盟律师并进行全面协调与沟通,在欧盟以非律师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建议和主张、组织安排相关事宜等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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