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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源头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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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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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源头上为妥善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权利人政策不明确,承包地不落实等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指出,各地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试点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农村妇女,特别是婚嫁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确保农村妇女成员权利得到落实。在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时,参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妇女,应当标注为共有人。

  迁入的农村妇女,在当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应当记录在家庭成员中;在当地获得承包地的,应当标注为共有人。各地根据农村妇女人地分离的实际,要确保妇女能够在原居住地或在新居住地进行登记,避免“两头漏登”,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

  《通知》中增设分性别统计规定。在确权登记信息系统中,增加分性别统计功能,以县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平台建设试运行后,要对有关农村妇女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送县妇联。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动态掌握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为有关部门修改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提供参考。

  (原标题:辽宁:从政策源头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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