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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用人单位,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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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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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1年元月,一家公司在招聘IT人员,明确要求必须有研究生学历。只有专科学历的项x为获得该职位,便谎称自己是硕士研究生,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公司随即与项x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项x看来,虽起初的试用期内工资较低,但只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被发现而解除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至于吃亏。可时间仅过了两个月,公司得知真相后,当即决定解除与项x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认为稳操胜券的项x随即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并未判给项x经济补偿金,这意味着项x“钓鱼式维权”的结局,只能是向公司提供了两个月的廉价劳动。《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同样指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在公司已明确招聘条件的情况下,项x弄虚作假,明显属于对公司的欺诈,公司也正是基于被欺诈而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当然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公司也就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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