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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性别歧视有法可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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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我们一直倡导着男女平等,在就业问题上,还是容易出现性别歧视,女性就业问题应该值得我们去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提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消除坏现象。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眼下正是新一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季,就业公平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曾有调查显示,我国中西部省区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有些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女生,也明目张胆地要求女员工签署“聘用期内不得生育”、“生育要打报告”之类的霸王条款。

  如此歧视,是完全不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当一回事。但奇怪的是,这些行为并没有依法被查处、问责,这或许是就业性别歧视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监管乏力,明知用人单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却不加以追责,纵容了歧视。

  对于隐蔽性的性别歧视,要不断进行舆论监督,要通过就业公平宣传促进整个社会形成男女平等的就业观,而对于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和“霸王条款”,则需要依法予以严处。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监督,要求取消性别限制条件,同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女性组织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作用,积极帮助女性就业维权。单靠某个个体的力量来反对歧视,是十分困难的,推进就业公平,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比如,在日本,为防止职场女性因怀孕或生育等情况被解雇或歧视的“孕产歧视”现象,日本工会总联合会在主页上公开了一份《职场孕产歧视防范手册》,以浅显易懂的图文形式介绍了有关分娩和育儿的法律,这是对女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因此,对于消除就业中性别歧视,必须站在落实决定的高度,通过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并推进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改革,给所有劳动者提供全面平等的就业环境。

  消除性别歧视有法可依

  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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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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