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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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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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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浙江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该法。其中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其中所称的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办法》指出,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另外,《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对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住宅的,不适用于该法,但鼓励其应用列入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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