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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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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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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和其他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监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监理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省属、中央在甘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等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 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四)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委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单位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业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信息网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按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初选的五个以上(含五个)有能力承,祖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邀请投标书。

  (三)议标。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议标。

  监理招标可接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的难易程度按设计、施工分别进行。

  第八条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批;[page]

  (四)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单位和招标办公室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选定投标单位;

  (六)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九)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设送标书;

  (十)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十一)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十二)发出审核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九条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

  需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在设计和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

  第十条 监理招标按工程性质和特点可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件;

  (五)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六)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评标原则及评标所采用的办法;

  (十)投标保证金额度等;

  (十一)投标须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补充或变更的,须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省内监理单位和经省建委批准进甘的省外监理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

  (三)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五)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三)监理大纲;

  (四)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六)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协议;

  (七)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八)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投标书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要求分装密封。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任务工作范围的理解及完成监理任务的打算,具体措施,过去同类工程监理中取得的经验,对施工图中不足部分的合理化建议,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及在每个重要阶段的主要负责人及人数等;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酬金报价表,为监理工程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等摊销费用报价:包括管理人员的费用、税金、保险费等项费用在内的总报价表,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等清单。[page]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送达投标书时,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附委托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期限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对该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的合理化建议(包括经济方面的),与投标书同时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评标时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 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 应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由项目法人、 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单数为宜) ,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总人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担任。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 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开标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阶段进行。应当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启商务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书。

  (一)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 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的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得超过15天。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 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办公室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约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page]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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