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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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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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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委价发(1999)0741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和我省定额、计价规定进行编制确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省电力、交通、水利、邮电、铁路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用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格工作, 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价格计价依据

  第六条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 工程价格计价依据为定额、 设计文件和现场签证及索赔。

  一、定额包括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各项税费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价规定等。

  二、设计文件包括具有工程要求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以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

  三、现场签证及索赔包括非定额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稳蔽工程验收资料和零星工程签证等,以及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进行的索赔。

  第八条 本省工程价格计价定额分为省统一计价定额、专业计价定额和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

  一、省统一计价定额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维修、仿古园林工程及其费用定额,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二、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等专业计价定额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由甲乙双方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九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人工、 机械台班单价和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办法的管理。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工程人工、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单调品种和综调系数的管理,价格信息的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价格分为:

  (一)固定价格。指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工程价格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同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价格定价。

  (二)可调价格。指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十一条 工程价格定价方式为: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的方式定价。[page]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的方式定价。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价、 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

  (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二)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对于招标工程采用那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工程价格确定与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 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计价依据、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进行编制。国有和集体投资的工程,标底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由乙方按照计价依据、工程类别以及发承包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会审纪要、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第十六条 甲方要求乙方对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 甲乙双方应以国家、省颁发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工期延误属甲方责任和违约的,在拖延工期期间遇政策性调整等,应在结算对调整结算价;工期延误属乙方责任和违约的,延误工期期间遇政策性调整等,不予调整;工期延误属不可抗拒的因素,延误工期期间遇政策性调整等,应在结算时调整结算价。

  (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甲方可向乙方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朋确。

  (三)甲方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使施工工期小于现行工期完额的15%以上者,甲方应按下表规定支付乙方的赶工补偿费:

  ┏━━━━━┯━━━━┯━━━━┯━━━━┯━━━━┯━━━━┓

  ┃ 工 程 │1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1000万元┃

  ┃ 结算价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上 ┃

  ┠─────┼────┼────┼────┼────┼────┨

  ┃费率(%)│ 2 │ 1.6 │ 1.3 │ 1 │ 0.8 ┃

  ┗━━━━━┷━━━━┷━━━━┷━━━━┷━━━━┷━━━━┛

  (四)对工期的确定和违约责任以及承担的损失有争议,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定。

  第十八条 编制标底、 投标报价和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采用的要素价格应当反映当时市场价格水平,对现行预算定额基价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价差进行调整。

  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其它材料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差价。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造价控制, 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施工技术措施费、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连同变更价款的计算,应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如实记录并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证。结算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page]

  (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三)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

  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施工签证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裁定。

  第二十条 工程预结算书必须统一使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书》表格。工程预结算书的组成内容:

  (一)封面及签署表页;

  (二)审核意见表;

  (三)编制、审查说明;

  (四)三材汇总表;

  (五)费用计算表;

  (六)工程计价表;

  (七)材料调差表;

  (八)补充单位估价表。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办法应采用:

  (一)合同价增加法: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例外情况进行调整,如设计变更、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等。在此基础上变合同价为结算价。

  (二)预算加签证法:即以双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对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同意的凭证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计算出结算价。

  第四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施预付款制度:

  (一)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乙方预付工程备料款。预付额度为:按当年工作量计算, 建筑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为25-30%;工期在6个月以下的为40-50%。安装工程为5-20%。

  (二)预付的备料款,以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例陆续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甲方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得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可采用以下方式:

  1、 按月结算。即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乙方预支工程价款时,应根据当月实标完成的工作量以及施工图预算计算已完工程价值。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报甲方审查签证后,送经办银行办理付款手续,甲方审查签证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或工程竣工结算时充抵应收的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 乙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结算书,办理工程结算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大、中型工程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 , 由甲方(包括投资主管单位)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经甲方与乙方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名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或概预算人员)资格证章,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未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甲方委托,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应认真执行工程造价的政策和规定,出具的审查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最终复审机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审,误差在±3%范围以内的,审查报告有效:误差在±3%范围以外的,按复审后的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经办人员给予处分或处罚。[page]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负有监督责任。政府或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应按下列规定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抽查竣工结算,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对竣工结算进行强制审查。

  (一)国家在川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二)市(地、州)属建设工程,由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三)县(市)属建设工程,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审定单位。

  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甲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审定完毕,并出具书面审定报告。大型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查,可适当延长审定时间。

  未按本条规定报经审定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该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 乙方不准虚报冒领,甲方不准拖欠。

  甲方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30天内向乙方付清工程款。如不能及时付款造成工程拖欠款的,在30天期满次日起,除应支付拖欠款外,还应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5倍的利息。

  第五章 工程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活动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应当建立对工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工程价格的行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进入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做好政府或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工程合同价的审查工作以及竣工结算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价格计价、 审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者,所编审的工程标底、竣工结算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从事工程价格计价、 审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省建委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在资质范围内,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承担咨询业务。无资质的单位,所编审的工程标底、竣工结算文件无效。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搞强制性咨询业务活动。

  境外、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咨询业务,应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执业专业人员对经办的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对于不正当的计价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工程中的工程价格争议,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甲乙双方提请调解有关工程价格的问题;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或法院指定的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具有甲、 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法院委托,公平、公正地对工程价格争议提供技术经济鉴定。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最终鉴定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 乙方或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page]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价格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9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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