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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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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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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定标含义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指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及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评标定标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评标定标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开标前会议纪要;

  (三)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

  (四)标底;

  (五)投标文件;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为具体管理机构。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招标评标、定标组织机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

  (二)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五)鉴证中标通知;

  (六)处罚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

  第七条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的含义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职责

  (一)根据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第九条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评委组成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建设单位具备条件(专业对口的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同时置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评委应当分别按正式评委和预备评委抽取。正式评委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预备评委作为正式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定标活动时备用。

  评委与投标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评委职责

  (一)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坚持评标定标原则,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及保证措施和主要材料消耗等,公正地评审;

  (二)评标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定标后服从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第十一条 评委请假制度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定标,应当提前告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若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视为自动退出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经济补贴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支付给评委适当的评标定标工作经济补贴。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标底质量等级

  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质量等级以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标底工期

  参照工期定额,以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标底编制

  (一)由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的具备合格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编制;

  (二)由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编制。[page]

  第十七条 审定标底

  招标单位将密封的标底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确定,经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标底价格

  评标标底价格可采用审定标底价格,也可在审定标底价格的基础上与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等作为评标标底价格。

  评标标底价格为评定报价分值的依据。

  第十九条 低报价

  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浮动下限,如果属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在投标文件中对降低工程造价有令人信服的阐述,经评委核算表决同意,可以参与评标竞争,不作无效报价处理。

  第二十条 标底有误的解决办法

  如果投标报价全部超出审定标底浮动范围,应当校核标底。

  属于审定标底价格差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审,复审确认后的数值,再按第十八条确定评标标底价格。

  第四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办法的含义

  评标定标办法是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价的基本准则。评标定标办法采用量化分值的百分计分法,现阶段一般实行接近标底的综合打分方法。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也可采用合理低价法,费率、费用计分法等综合打分办法。

  评标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办法细则

  评标定标办法细则是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评标定标操作细则。

  评标定标办法细则由招标单位编制,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评标定标办法细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办法细则的公布

  评标定标办法细则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公布。公布后的评标定标办法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一节 接近标底法

  第二十四条 接近标底法含义

  接近标底法即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价格相比较,以最接近评标标底的报价为最高分。投标报价得分与其它指标的得分合计最高分者中标。

  第二十五条 并列高分

  出现并列最高分时,则由评委无记名在并列最高分者之间投票表决,得票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价指标和单项分值

  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一般设置如下:

  (一)报价5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30分;

  (三)投标单位综合业绩20分。

  各单项分值,均以满分为限。

  第二十七条 投标报价打分

  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价相等者得50分。在有效浮动范围内,高于评标标底者按每高于一定范围扣若干分,扣完为止;低于评标标底者,按每低于一定范围扣若干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下列内容,最高得分30分。

  (一)全面性。

  1、施工方法、采用的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安排;

  2、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

  3、施工总进度计划;

  4、施工平面布置;

  5、采用经专家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

  6、施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二)可行性。

  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切合实际,合理可行。

  (三)针对性。

  1、优良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创优的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2、工程的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法是否有效;

  3、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的措施是否可靠。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综合业绩

  投标单位综合业绩最高得分20分。

  (一)投标单位在投标的上两年度内获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最高得分15分。证书范围仅限工程质量、文明工地及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荣誉证书等三种。[page]

  1、工程质量获国家“鲁班奖”得5分,获省“龙江杯”得3分;

  2、文明工地获“省文明工地样板”得5分,获“省文明工地”得3分;

  3、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获“国家级示范工程”得5分,获“省级示范工程”得3分。

  以上三种证书按获得的最高荣誉证书计分,计分时不重复、不累计。

  (二)投标单位拟承担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上两年度内承担过工程(已竣工)情况核评,最高得5分。

  1、承担过与招标工程类似的工程;

  2、工程履约情况;

  3、工程质量成优水平及有关工程的获奖情况;

  4、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减分。

  以上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否则将被拒绝。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第二节 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条 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以合理的投标低报价为报价最高分的评标方法。合理低报价应当经过审核,证实实现低报价的措施切实可行。

  合理低价法是对报价评审的一种方法(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同第二十六条),在一定范围内最低投标价为最高分(50分),然后每高于最低投标价一定范围扣若干分,扣完50分为止。投标价得分与其它指标的得分合计最高分者中标。如经审核最低报价者报价有误或不合理,可调整后重新排序,再对最低者审核,依次进行,直至产生中标者为止。

  第三十一条 费率费用评标法

  费率费用评标法适用于施工图未出齐或者仅有扩初设计图纸,工程量难以确定又急于开工的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的费率、费用报价,作为投标的报价部分得分,经过对投标标书的技术部分评标计分后,两部分得分合计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费率是指国家费用定额规定费率的计划利润、现场经费和间接费。

  费用是指国家费用定额规定的“有关费用”及由于施工方案不同产生造价差异较大、定额项目无法确定、受市场价格影响变化较大的项目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评价指标和分值

  (一)费率30分,费用2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30分;

  (三)投标单位综合业绩20分。

  第三十三条 费率、费用标底

  费率、费用标底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费率、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范围。

  投标单位中标后费率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开 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含义

  开标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审定的标底。唱标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地点

  已经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地市县,开标、评标、定标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六条 无效标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场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有效标价范围

  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审定标底价的±5%范围内。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定标程序

  评标、定标可以依照初审和终审两阶段进行。

  (一)初审: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与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page]

  2、技术性评估: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具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

  3、商务性评估: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评标标底对比分析。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具备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进一步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九条 评分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全体评委依照评标定标依据,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以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列为第一名者为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澄清

  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

  澄清会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更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四十一条 评标定标期限

  开标至定标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2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四十二条 分歧裁决

  如果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因评委意见分歧不能决定中标单位,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第四十三条 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定标结论和中标通知

  评标定标结束后应当制定由全体评委签字的评标定标报告作为评标定标结论文件,存入该建设工程档案。

  评标定标结束后的三天内,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按规定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

  中标单位一经确定,招标单位不得借故拖延、拒签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评委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标定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一)评委不按既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进行评标定标,并有明显倾向性意见的;

  (二)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的。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处罚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定标结果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停止施工、罚款处罚。

  (一)不制定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细则,自行组织评标定标的;

  (二)违反评标定标依据确定中标单位的;

  (三)与投标单位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

  第四十七条 投标单位处罚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罚。[page]

  (一)串通投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评标定标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瞒骗评标定标组织机构的。

  第四十八条 行贿受贿处罚

  招标单位人员及评委索贿受贿的,或者投标单位人员行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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