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不再向建筑企业收取治安联防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4 10:05
人浏览

  穗价[2004]257号

广州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03〕133号)的规定,我市不再向建筑企业收取治安联防费,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广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