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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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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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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每个岗位的满负荷工作,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分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的数量和比例应严格控制。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设置,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的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要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内部机构中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

  (三)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

  (四)制定岗位聘任办法,明确岗位聘任的方式、岗位考核的方法和岗位聘期的管理;

  (五)将岗位设置的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分别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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