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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湖北省建设系统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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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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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部委《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执政法[2008]10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8]268号)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定于2008年6月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活动各项要求。各地要积极制定“安全生产月”期间的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总体要求和对象。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工作。要结合当前抗震救灾援建任务重的特点,切实加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紧密结合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广观摩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以及建设系统的信息发布平台,督促企业以基层管理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和责任,安全生产常识及基本操作规程等。要积极组织社会宣传活动,开展好6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咨询日的相关活动,面向社会重点宣传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发展理念,以及近年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绩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三、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观摩和表彰活动。省厅将于6月中旬公布省级安全文明观摩现场,省质量安全协会还将表彰一批2007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从改进本地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有的放矢地组织施工单位、监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观摩学习先进经验,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几个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实现本地区安全生产水平的稳步提高。各地要集中宣传、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现场和个人,公布公示一批管理薄弱、隐患整改不力、事故频发的企业,促使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四、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以及省厅鄂建文[2008]63号、90号文件要求,在督促企业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各级巡查、抽查和督查,着力解决隐患整改落实问题和预防措施到位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不落实的项目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从市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实施相应的处罚。省厅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督查组对各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执行不力、执法不严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隐患及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和个人将予以严处。

  五、发动群众,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献计献策活动。各地要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条主线,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献计献策活动,尤其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奖励政策,发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自觉查找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设,不断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page]

  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厅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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