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吉林省关于上报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5 05:56
人浏览

吉保房办[2008]31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请会同本地发改部门,于7月31日前,将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上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确保明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落实。

  具体申报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下发的《关于请编报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681号)精神和年初开展的2008年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在上报投资建设计划的同时,请各地再次确认已上报的200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要求计划中包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填报标准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40%、50%分别填报。

  另当地人民政府尚未批准本地廉租住房5年建设规划的,此次一并上报5年建设规划及政府批准文件。对未按要求上报的,明年将不安排补助资金。

  联系人:吴丽娟、张旭东

  电 话:0431-82752387、82752598

  传 真:0431-82752387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