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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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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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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退房管理的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常房规发〔2010〕1号)要求,规范我市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后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双方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对外销售,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摇号再销售。凡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不得办理退房手续,由相关权利人办理好房屋登记后再进行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 三、退房房源通过“网上公示、公开申购、公开摇号”的方 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 四、退房房源统一在常州房地产信息网(www.czfdc.com.cn)以及常州房地产市场(延陵中路21号)滚动屏幕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用途、面积、销售总价、开发公司、售楼处联系电话、申购地点和申购时间等。 有购买意向者应到售楼处充分了解房屋的有关情况,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每月25日17点前到申购地点进行申购。申购者须填写《常州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申购书》(附件3)并缴纳申购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每套退房房源,每人每月只能申购一次。 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于每月28日组织一次退房房源摇号活动,摇号活动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参加退房申购摇号的申购人,须在每月28日14:00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申购书回执到指定地点进行申购资格登记,参加退房申购摇号。申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购手续,《委托书》须经过公证。如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原件的,《委托书》可不需公证。逾时不到者或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 。 六、摇号结束后,组织方当场为中签者颁发《常州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中签确认书》(附件4),中签者交纳的申购保证金转为购房定金。中签者持《常州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中签确认书》在十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的条款对中签者设置限制条件。中签者无故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归开发企业所有。 七、退房房源仅有一人申购的,不再进行摇号,现场宣布该申购人即为中签者。 八、未参加摇号或虽参加摇号但没有中签的申购者,在摇号活动结束后办理申购保证金退还手续。 九、商品房退房房源经过两次公示无人申购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十、金坛市、溧阳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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