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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江苏省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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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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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11〕9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全面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切实加强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和基本监管装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省辖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监部门必须逐步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危害现状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

  三、职业健康监管的基本职能

  (一)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五)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相关职业卫生检查工作。

  (七)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家已经明确了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为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省辖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现状等情况,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发挥行政执法机构作用,确保全面履职,确保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尽快走上正轨。

  五、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组建职业健康监管专家库。

  六、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监管人员尽快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与防治措施等知识理论和标准规程,掌握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七、由于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09〕273号)的要求,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装备,保障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装备配备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现场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的基本装备;

  (二)确保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在作业现场时,能有效地抵御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的基本防护装备。

  八、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装备应当基本符合《江苏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要求(见附件)。

  九、各省辖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工作的指导,推动基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十、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的落实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附件:江苏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 监管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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