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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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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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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安发〔2011〕2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安发〔2011〕9号)和《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1〕13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安委会决定组织8个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督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采取标本兼治、超常措施情况;组织重点行业企业自检自查、开展联合执法和受理群众举报等情况。

  (二)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四个一律”要求,打击和处罚情况;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典型曝光情况;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督查方式

  听取市(地)政府和省农垦、森工总局等被检单位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采取抽查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每个市(地)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不少于10户企业。督查结束后与市(地)政府和省农垦、森工总局交换意见。

  三、督查时间

  6月13日至23日。具体工作日程由各督查组确定,每个督查组要保证至少7个工作日。

  四、督查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按照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肃追究、严明纪律的“四严”要求,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对各市(地)检查后没有发现问题,而在省督查时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督促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督查组要认真细致开展工作,深入企业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坚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

  (三)各督查组到达督查市(地)后要及时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督查中弄虚作假、袒护包庇的,要通报给所在单位,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督查组在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联系人:郭宇

  联系电话:0451-87017077

  电子邮箱:hljaqb@126.com

  省政府督查组分组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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