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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买套村民房 19年后要退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01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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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年前,城里人肖铭(化名)花费1.3万元在青山买下一村民老范的房子,哪知去年8月,老范以房屋买卖无效为由“讨房”。记者昨悉,青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城里人肖铭要搬出。

  59岁的老范本是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村民,在村里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1992年,因单位要分房,老范便想将这套房子出手。在朋友介绍下,肖铭有意买下房子自住。经双方口头约定,最终以1.3万元的价格成交,肖铭于当年入住至今。

  去年8月,老范了解到此类房屋买卖因系法律禁止属无效,找到肖铭要求其退房。遭拒后,老范一纸诉状递到青山区法院,请求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肖铭腾退房屋。

  庭审中,肖铭认为自己购房后已向土地规划部门申办了建房许可证,系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且房屋买卖系老范自愿,价格也合理;加上购房时间已过去19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近日,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获得;双方当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追及性,不存在法律上的诉讼时效。

  据此,青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肖铭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腾退房屋,老范则要返还肖铭的1.3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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