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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院成功调解一房产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01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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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津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吴某同意偿还十原告的转让款150多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获得满意的结果。

  2004年,十原告各出资13万元建立了某厂房。2010年9月,十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一份厂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全部厂房及地产以240万元价格转让给吴某,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给付100万元,2011年9月吴某偿清余款,还约定未偿清款之前吴某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和担保。吴某依约向十原告给付了100万元,此后再未向十原告偿清余款,且将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十原告遂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承办法官耐心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吴某释明法理,其应依约向十原告偿还厂房转让款,另一方面对十原告说明诉求的违约金过高,应适当调低。考虑到今后合作及被告的偿还能力问题,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于6个月内向十原告偿还厂房及土地转让款150多万元,十原告放弃对吴某索要违约金的诉求。

责任编辑: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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