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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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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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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日前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罚限额高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5倍。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向记者表示,如此严厉的处罚,可以为环保执法走出“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困局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据深圳市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确立了8项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制度、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制度、审批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主延伸环保责任制度、环境工程技术方案评估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污染物强制委托处理制度及回顾性评价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这一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单位,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委托环保设施运营专业机构代为运行环保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对拒不执行的,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指定专业机构代为运行或处理,相关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负担。

  对环境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使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环保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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