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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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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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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的意见》(安委办函[2006]57号)和《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确立的层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定于2006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对部分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通知了如下有关事项:

  一、受检地区选取原则

  我部将选择安全生产重点地区进行督查,选取的原则如下:

  (一)今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较多的地区。

  (二)今年以来发生伤亡事故总数较多的地区。

  (三)今年以来发生的伤亡事故总数与去年相比增幅较大的地区。

  (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迟缓、组织不力的地区;未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部署自查工作,自查总结材料上报不及时的地区。

  二、督查时间及地区

  本次督查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下旬,由建设部牵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电监会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地区及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阶段:10月中旬,具体督查地区及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和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实、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宣传发动、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实施、制定措施、宣传动员、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四)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五)今年以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况。

  (六)被查建筑施工企业今年以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四、督查方法及重点

  (一)督查方法

  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主要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讨问题并交换意见。

  二是抽查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及落实等情况。

  三是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查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开展和落实情况,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责任制落实、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记录。

  四是现场问询,检查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具体落实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督查重点

  每个地区检查省会城市和1个工程量较大、且发生事故较多的地级市。在每个城市随机抽查2-3个施工企业,随机抽查4个在建项目。

  被抽查的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以2005年以来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的施工企业为主。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本地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三级以上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企业)。

  检查的地级市由督查组听取汇报后确定;检查的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由督查组随机抽取。

  五、其他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于2006年9月份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各地要将前一阶段所做的工作、本次自查详细情况以及今后的针对性措施等,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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