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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治理工程款拖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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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济南市最近出台硬性措施:如果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引起纠纷,竣工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新开发的工程也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规定,对故意拖欠、态度恶劣的单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有权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与建设单位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笔者见过很多治理拖欠款的办法,这是目前为止,我感觉最得力、最实用的办法。得力之处在于:你敢拖欠款,我就敢断你的后路。实用之处在于:说得到,也能做得到——已竣工的工程不验收,该开工的工程不批准,这没有什么难的。

  济南的政策,不一定是最好的,但笔者以为它既考虑到了民工的处境,也考虑到了施工企业的处境。因此,也“硬”到了点子上:一是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根子,多半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建设单位是最上游;二是作为建设单位,要上工程,就得首先筹足资金;拖欠的工程款到不了位,就休想通过这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就休想取得下个工程的开工指令。

  我们能不能从济南针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所采取的硬性措施中汲取点什么,从根子上、从源头上、从最上游治理已经渗入各个角落的拖欠款现象,为劳动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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