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调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9 12:36
人浏览

昨日,记者从建设部门获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建设企业负担,我市还调整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预备中标期间,外地进烟建筑施工企业到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标准,由原来按承建工程合同造价的10%降到6%,企业也可到担保公司提供等额担保。

为保证建筑农民工的利益,我市规范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规定出现下列3种情况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为劳务人员支付劳务工资:1、建筑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或故意拖欠劳务工资的;2、施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承包人出走等原因,逃避支付劳务工资的;3、施工企业以无资金为由拖延支付劳务工资的。

另外, 对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我市建设部门也做出严格规定。按照要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无拖欠劳务工资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并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清欠机构审查确认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3个月内办结返还手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