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30 10:31
人浏览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注册管理,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机关批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第三条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在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工作。

  第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报告;

  (五)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

  (六)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第七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报其主管厅(局);

  (三)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执行工程监理业务中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注册机构应当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 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工程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手册》及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间为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为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继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其执业专用章;

  (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手册》和《山东省建设执为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四)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近期体检报告。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后又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的,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并同时提交业绩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执 业[page]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二)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三)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并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实行签印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目录,由省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或委托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每年年检一次,时间在第四季度内进行。由监理单位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年检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手册》;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情况表》。

  第十八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一年内未承担监理任务,以及有违规行为者,视为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人员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向省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调离所在单位的;

  (二)办理退休手续且原单位不再聘用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因在监理工程师业务活动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脱离监理工程师岗位满二年的;

  (七)死亡的。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继续教育,充实、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是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为40学时,五年注册期内不得少于200学时。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办法由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签发。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各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进(驻)鲁执业人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外进鲁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须向省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方可执业。

  监理工程师进鲁执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检。

  第二十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鲁监理工程师注册登记表;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四)任职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进鲁注册登记证明。

  第二十八条 部队、部属驻鲁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监理人员进鲁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