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印发《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7 04:42
人浏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40号),国家煤矿安监局设计制定了《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业证书》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制,省级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考核部门)或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二、《结业证书》内“证书编号”栏的证书编号应为9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为发证年份的后2位;第3~4位为地区码,其中省级培训考核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为国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国家煤矿安监局核发的《结业证书》为00;第5~9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由发证机关自行编制。

  《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式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