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今年参加了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招聘考试,体检合格进入考察环节,现高管局电话高速我因为2007年的时候在国有企业因劳动纪律问题被除名,属于开除公职,不符合政审条件。我想问如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被《劳动合同法》代替。被企业除名是不是开除公职?法律规定开除公职的条件是什么?我不清楚以一部作废的《条例》作为开除公职的依据是合法??之前在国企并没有文件任命我担任公职。我应该怎样做?应该找那个部门去申诉?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2-17 09: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称开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让其继续为企业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事业单位人员判定管制应当会开除公职。
      
    1、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54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员工与企业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法》只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单位开除员工的条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