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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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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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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0月9日通过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现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第15条规定,“吊销企业法人工农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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