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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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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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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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