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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于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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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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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才生效吗?

  我是一个民营公司的技术人员,2000年公司成立时就在公司任职。2006年10月,公司80%的大股东张某同意把其股权20%以1万元价格转让与我,我提出去******办理公证,但大股东张某觉得要公证费用太高,只由转让人张某签字、受让人我签字、盖公司公章。我不知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与张某签完协议后是否即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解答:

  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按照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征求了其他股东是否购买的意见,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情况下,您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需要公证。公证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公证是由第三方即进一步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第三方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证明,该证明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有效或无效。依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将公证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时,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法人股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盖公章)。

  股权转让属于转移民事权利的行为,即由张某名转移至您名下,股权在谁名下,以工商局登记和股东名册准。您在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您的姓名等信息记入股东内部的股东名册,只有将您记入股东名册且工商局办理完变更后,您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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