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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盖章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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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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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具体含义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盖章,是指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字盖章,也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盖章,不是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在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申请书都是明确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盖章,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时,由于当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质权人拥有的质权同时被取消,质权人已经没有利益的驱动可能出现惰于配合的情况。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均可以单方面向质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由于可能出现多种情况,《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的签字盖章主体无法确定,因此这里统称为申请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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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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