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7 05:03
人浏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字〔1990〕第07号请示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诉〔1990〕经管字第4号请示均已收悉。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联营商店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郎溪县百货公司东坎供销经理部联营商店(下称“联营商店”)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于1983年6月20日,经江苏省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其店址在高淳县东坎镇。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便于诉讼,特指定本案由该联营商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高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安徽省有关法院按法律程序办理本案有关材料的移转。

  此复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