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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撤销债务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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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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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县纺织内衣厂

  被告:××县棉纺织厂

  被告:××县针织服装总厂

  1987年5月20日,××县棉纺织厂(下称纺织厂)、针织服装总厂(下称服装厂)、针织内衣厂(下称内衣厂),经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规定:纺织厂投资1000000元,服装厂投资600000元,内衣厂投资400000元,三方联合成立××纺针织品(集团)公司(下称公司);公司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投资单位按投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担风险。1987年7月12日,公司经合同纠纷,在《经济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中,联营合同虽不在10大类合同之外,属于其它经济合同之一,但也适用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单位间的联营尚处继续实践、总结经验过程中,目前还没有一个能与《经济合同法》配套的、系统的、完整的调整联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处理联营合同纠纷中,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解决。

  本案中,纺织厂与服装厂将投资款各自暗中抽回了50%,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第6条确定的全面履行合同原理,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32、35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联营合同有明确规定且内容又非明显违约的,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如联营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或规定的内容明显违法属无效条款的,就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本案中,联营三方未就违约责任问题在联营合同中作出规定,法院采用调解方法使三方意见达成一致,解决了该纠纷,不失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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