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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撤销债务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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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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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某县农机厂

  被申请人:某县农业器材公司

  1985年5月6日,某县农机厂(简称卖方)与某县农业机械器材公司(简称买方)签订一份小型柴油机2台的买卖合同,价款10.4万元。合同规定买方从收货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付清价款。同年6月5日,卖方将小型柴油机运至买方所在地交付,买方验收后未按约定在3个月内支付价款。卖方多次催要,买方均不予理睬,卖方遂于1985年9月21日向某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卖方诉称:我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仲裁机关责令买方支付我方货款,并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买方辩称:欠卖方的货款是真,但不是不想给,而是由于我公司经营不善,已被主管部门撤销,实在无力偿还。卖方应找我公司的主管部门解决。

  经仲裁机关审理查明:买方是县政府农委于1984年11月3日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因用人不当,管理混乱,导致公司经营亏损。1985年8月27日,主管部门县农委根据中央不准党政机关办企业的决定,将该公司撤销,同时派出清产小组查点财物。

  该案审理过程中,先后又有三家企业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买方拖欠货款21.76万元(其中欠债权人甲11.5万元,债权人乙6.8万元,债权人丙3.46万元)。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三案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清算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本案属于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企业停办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规定其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所以仲裁机关责令业务主管部门县农委承担24,550元的债务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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