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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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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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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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